一、糾紛概要
2021年初,陳先生因拆遷而獲得一筆現金補償款。為了獲取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陳先生未與家人商量便在某證券公司開立了證券交易賬戶。開戶完成后,該證券公司的客戶經理認為其已經了解陳先生投資款的特殊性,建議投資者可投資相對風險較低的基金產品。在實際操作中,陳先生認為基金產品的收益未達到其預期,于是自行決定進行股票交易。短短一年時間里,陳先生極為頻繁地進行短線交易,最終損失了大部分拆遷補償款。2022年4月,陳先生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陜西調解工作站(下稱“陜西工作站”)申請調解,主張某證券公司未向其提示風險,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爭議焦點
本糾紛爭議焦點在于證券公司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管理義務。陳先生主張,雖然虧損是由自己不夠理智的交易行為導致,但是證券公司并沒有向其提示風險,也沒有進行相關投資者培訓,因此證券公司應對其虧損承擔不高于40%的責任。而證券公司則認為,其依法依規為陳先生辦理開戶事宜,并提示了投資風險,且經自查不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的情形,其對投資者的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和相應的投資損失。
三、調解過程
陜西工作站受理該糾紛后,迅速組織調解員開展調解。首先,調解員通過“背對背”調解充分掌握雙方情況,厘清糾紛基本事實:
(一)開戶資料顯示,投資者于2021年1月29日通過線上形式自助開戶。證券公司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其于開戶當時向投資者即時發送了風險提示短信,后續安排客戶經理向投資者撥打電話進行風險提示。
(二)投資者本人提供的交易結算單顯示,其在開戶初期的持倉均為風險程度相對較低的基金產品,并且獲得了一定的收益,隨后自行轉為以頻繁的短線操作方式從事股票交易,導致證券交易賬戶虧損持續擴大。
根據以上事實,調解員認為證券公司已依法履行了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在開戶時對陳先生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向其告知產品主要風險,并根據其風險測試結果而推薦適當的產品。在經過調解員多次耐心、有效的當面溝通后,陳先生坦陳其之所以向證券公司索賠,是由于其背著家人炒股并虧損了大部分拆遷補償款,導致其原本和睦的家庭矛盾激化。在接下來的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投資者也逐漸接受了投資損失應由本人承擔的事實。最終,該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四、案例啟示
(一)證券公司應依法履職,提升服務。2020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面強化了投資者保護,其中第88條新增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明確了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的義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的義務以及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在展業過程中,證券公司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投資者和相關產品、服務進行全面評估,向投資者如實告知產品和服務的潛在風險,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與此同時,證券公司亦應進一步完善其客戶服務細節,關注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給予個性化的服務,增加投資者的獲得感。
(二)投資者應自擔風險,審慎投資。“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證券市場不可能只漲不跌,高投資收益的同時必然伴隨著高投資風險。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在證券公司依法盡責的前提下,投資者也應知曉“買者自負”的道理。除了提供真實、合法信息外,投資者還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理性作出投資判斷,審慎選擇與自己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本文轉載自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