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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實施 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8-24     |     點擊量:

 

證券代碼:601777        證券簡稱:力帆股份       公告編號:臨2020-086

債券代碼:136291        債券簡稱:16力帆02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實施

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及特別風險提示:

l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821日收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送達編號為“(2020)渝05破申327號”的《民事裁定書》及“(2020)渝05193號”《決定書》,裁定受理債權人重慶嘉利建橋燈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利建橋”或“申請人”)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力帆系企業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擔任力帆股份管理人。

l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4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1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將于2020825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改為“*ST力帆”,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l  公司股票將于2020824日開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825日起復牌交易。

l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將被實施破產清算,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3.1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l  即使公司實施重整并執行完畢,但公司后續經營和財務指標不符合《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監管法規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終止上市的風險。

l  法院裁定的類型:重整

 

公司曾于2020630日發布《關于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75),公告了申請人嘉利建橋申請公司進行重整的相關事宜。202082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編號為“(2020)渝05破申327的《民事裁定書》及2020)渝05193《決定書》,法院已裁定受理嘉利建橋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清算組擔任力帆股份管理人。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現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的概述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重慶嘉利建橋燈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辦事處創業大道11

法定代表人:黃玉明

申請事由:2020629日,申請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時間

2020821

(三)裁定書主要內容

本院認為,力帆股份公司注冊登記機關為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集中管轄部分破產案件的批復》(法〔2019285)規定,本院管轄全市區、縣級以上(含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據此,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本案申請人嘉利公司對被申請人力帆股份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被申請人力帆股份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因此,申請人嘉利公司有權申請力帆股份公司破產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案中,從查明的事實看,力帆股份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當前貨幣資金4300萬元,到期債務11.96億元,其他財產流動性差、無法變現,依法應予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此,力帆股份公司具有破產原因。

因力帆股份公司具有破產原因,如不及時拯救,會給債權人、股東、員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帶來重大損失,其重整具有必要性。力帆股份公司從事汽車及摩通行業多年,擁有較為齊備的生產資質和成熟的生產技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產業鏈體系,銷售渠道眾多,具備重整價值,其擬通過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運營重組的方式實現重整,該重整預案具有可行性。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重慶嘉利建橋燈具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況

(一)《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2020821日,法院作出(2020)渝05193號《決定書》,指定清算組擔任力帆股份管理人。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間采用管理人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模式。

(三)管理人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重慶市北碚區蔡家崗鳳棲路12號力帆汽車二工廠院內辦公樓1

聯系人:梁躍,林子量,武兆文

聯系方式:023-61663346023-61883191

三、法院公告情況

債權申報期限:從法院公告之日(2020821)起至2020930日前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間:20201013930分始采取網絡方式召開,具體參會指引將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的影響

(一)股票交易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1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將于2020825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改為“*ST力帆,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二)停復牌事項安排

公司股票將于2020824日開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825日起復牌交易。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停復牌指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將分階段披露重整事項的進展,確需申請停牌的,公司將按《停復牌指引》規定辦理,并履行相應披露義務。

(三)信息披露責任人

在公司重整期間,信息披露責任人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諾

根據(2020)渝05193號《決定書》以及《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力帆股份管理人將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

(五)繼續營業的申請

公司擬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間繼續營業的申請,重整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有關方面,做好員工穩定、繼續在現有基礎上保持日常經營及其他與重整相關的工作。

(六)其他事項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1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進展情況,提示終止上市風險。

五、風險警示

(一)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將被實施破產清算,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3.1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二)即使公司實施重整并執行完畢,但公司后續經營和財務指標不符合《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監管法規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終止上市的風險。

公司將嚴格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公司發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信息,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2020)渝05破申327號《民事裁定書》

2、(2020)渝05193號《決定書》

特此公告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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