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777 證券簡稱:力帆股份 公告編號:臨2017-039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對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
事后審核問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力帆股份”)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于對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的事后審核問詢函》(上證公函[2017]0530,以下簡稱“問詢函”),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現將問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格式準則第2號》”)、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等規則的要求,經對力帆股份2016年年度報告的事后審核,為便于投資者理解,請公司進一步補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償債風險
1. 年報顯示,2014年至2016年,公司資產負債率分別為73.8%、72.7%和76.7%,流動比率分別為0.81、0.79、0.81。公司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公司債券規模逐年增加,金額巨大。請結合你公司經營情況、盈利模式,以及資金使用等情況,詳細說明相關負債的償付計劃或安排、償還負債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并充分揭示風險。
2.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貨幣資金達73億元,較2015年末增加37%。請結合公司自身業務模式,以及同行業其他上市公司情況,詳細說明相關資金未來的使用計劃,并充分揭示風險。
3. 年報顯示,公司對關聯方擔保余額達94.87億元,占凈資產比重近140%。請詳細說明擔保的具體內容、必要性,并說明可能存在的風險。
4. 年報披露,公司持有力帆財務公司49%的股權。同時,力帆財務公司對公司提供較大金額的擔保。請公司詳細說明:(1)力帆財務公司的股權結構;(2)該公司的設立目的、擔保的模式,以及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
5. 年報顯示,公司2016年應收票據12.76億元,較2015年的6.09億元增長109%。請進一步說明以下問題:(1)應收票據與公司何種業務相關,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是否存在償付風險;(2)結合公司產品銷售量、銷售收入、產品銷售結算模式等情況,說明應收票據本期大幅增長的原因;(3)公司期末終止確認的票據金額達24.54億元,并對終止確認的應收票據承擔連帶責任,請公司披露終止確認票據的會計處理依據。請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二、財務風險
6. 公司最近三年產品毛利率分別為17.9%、18.2%、11.2%,其中2016年毛利率水平降幅較大。請結合行業總體情況、同行業其他公司毛利率水平,說明公司2016年毛利率下降原因。同時,公司一至四季度毛利率從16%大幅下降至1.66%,請詳細說明四季度毛利大幅下降的原因。請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7. 公司2016年度投資收益達4.4億元,占歸母凈利潤比重大,主要來自對重慶銀行等聯營企業的投資收益。請詳細說明上述投資收益的可持續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請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8. 年報顯示,公司2016年資產減值損失發生額為1148萬元,其中壞賬損失-392.2萬元;2015年資產減值損失發生額為1.32億元,其中壞賬損失為1.05億元。請詳細說明資產減值大幅變動的原因。請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9. 分季度財務數據顯示,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營業外收入6629萬元,較前三季度大幅增加,同時顯著高于歷史同期水平。請公司說明原因。
三、信息披露問題
10. 年報披露,公司2016年度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為8261萬元,較2015年的3.53億元大幅下降76.66%。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但公司遲至2017年4月10日才以業績快報形式披露上述業績大幅下降的信息。請公司詳細說明未在規定時間披露業績預告的原因。
11. 年報顯示,公司在報告期內共獲得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6552萬元,占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79%。請你公司核實在收到相關補助之時,是否及時履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如否,請說明原因。
12. 年報披露,預計2017年銷售收入較2016年增長20%。請你公司詳細說明:(1)上述預計銷售增長率的判斷依據及準確性;(2)根據公司2015年年報,預計2016年銷售收入較2015年增長15%。請解釋相關預計數與實際數出現較大偏差的原因。同時,請公司說明在預計上述銷售收入時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充分的論證。
四、其他問題
13. 年報披露,公司主要工廠河南濟源工廠、汽車一工廠、汽車二工廠的產能利用率分別為13.83%、35.74%、9.18%。請結合公司主營業務生產銷售情況,詳細說明主要工廠產能力利用率較低的原因及后續經營計劃,并充分揭示風險。
針對前述問題,依據《格式準則第2號》、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等規定要求,對于公司認為不適用或因特殊原因確實不便說明披露的,應當詳細披露無法披露的原因。
請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披露本問詢函,并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就上述事項予以披露,同時對定期報告作相應修訂。
特此公告。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